喝酒死亡、同桌吃饭担责70%!
2022年6月21日下午,本镇张某邀请好友胡某、雷某、朱某一同前往枣阳市太平镇吃晚饭。聚餐中,因张某要开车没有沾酒,朱某、雷某、胡某喝了白酒。席间,胡某称中午喝多了,晚上只喝一杯。
第二天早上7时许,胡某的妻子叶女士下班回到家中,发现丈夫情况不对劲,立即拨打120,然而却为时过晚,经过一系列紧张抢救,还是无力回天。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过度饮酒行为可能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然其在张某劝阻后,仍然又喝了一瓶冰啤酒,是造成其急性酒精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
张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在明知胡某已过度饮酒的情况下,在聚会结束后将胡某送回家中未联系其亲属照看,是导致胡某急性酒精中毒的次要原因。判决死者自行担责70%,3名同桌人各担责10%。
本案赔偿费用依法计算为787206元,判决张某、雷某、朱某各承担10%责任,即分别赔偿787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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